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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协议书

时间:2015-07-26   作者:http://www.yunshang-v.com  【原创】       阅读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提交年度报告制订以下协议:

   1.商事登记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不实行年检验照制度。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2.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含有以下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商事主体已成功提交年度报告的,在提交年度报告的期限内,商事主体可提出临时修正理由,对本年已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修正。

   4.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时,应如实填报商事登记机关指明格式的周年申报表。属于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还应填写资产负债表。

   5.商事主体承诺在商事登记机关网上业务平台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6.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内容和提交情况将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供公众查阅、复制。公示信息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商事登记机关及各相关部门可依法对商事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中涉及虚假信息的,依法进行查处。

   8.对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秘书涉及经营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9.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三年的,商事登记机关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剔除其名称。被剔除名称的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被剔除商事主体名称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商事主体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0.商事主体可通过登录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查询年度报告内容及提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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