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支持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发展的专项措施
横琴新区支持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发展的专项措施
第一条 为服务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支持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下称产业园)建设发展,横琴新区于 2017 年出台《横琴新区支持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在此基础上,为解决产业园建设运营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新困难,制定本专项措施。
第二条 建立推动产业园开发建设协调机制。由横琴新区管委会主任和粤澳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产业园开发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牵头,每季度召开产业园建设运营工作推进会,解决产业园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横琴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开通产业园开发公司及其全资下属公司、园区入驻企业的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并指定专人跟进协调,第一时间解决产业园规划建设、商事登记、产业扶持、人才引进、外国人就业等事宜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推进产业园加快建设和高效运营。
第四条 横琴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设立产业园办事处,为产业园开发公司及其全资下属公司、园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零跑动”服务:企业登记注册的咨询与受理服务、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的咨询与受理服务、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咨询与受理服务、特种设备的监管与服务咨询、食品药品广告的监管与服务咨询、市场不正当竞争投诉的咨询和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咨询和受理等。
第五条 横琴新区税务部门为产业园开发公司及其全资下属公司、园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化、智能化、个性化涉税及社保服务:组建税收顾问团队,提供专属辅导和定制服务;在园区设置自助办税终端机,便利园区纳税人办理税收及社保业务;在园区推行诚信报告免责体系服务,为园区纳税人发生的重大
交易和在税法适用性上不确定的特定事项提供咨询服务,规避不确定性风险;建立园区涉税诉求响应机制,设立园区税企联络员。
第六条 开通产业园开发公司人才落户绿色通道,由横琴新区人才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指导产业园开发公司办理人才落户。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横琴新区管委会协助产业园开发公司向市政府申报特殊技术人员落户申请。
第七条 产业园开发公司及其全资下属公司、园区入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经过相关认定程序,在取得横琴户籍之前,横琴新区教育主管部门每学年可给予一定数量的区属公办学校学位指标,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第八条 为支持产业园建设发展,横琴新区对产业园开发公司取得土地时自行完成土地平整的费用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按用地面积 150 元/平方米计算。
第九条 为鼓励产业园开发公司搭建开放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提供研发服务,经核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设备购置补贴。
第十条 横琴新区引进社会资本,以商业化模式在产业园设立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服务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公共实验设备、前期研发支持、中试放大和工艺优化、小批量生产等服务。对使用该平台的园区企业,按经核定使用平台的实际发生费用,可给予最高 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产业园开发公司及其全资下属公司引进的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医大师团队,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经过认定程序,横琴新区可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专项扶持;经国家或省主管部门认定的名中医团队,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经过认定程序,横琴新区可给予最高 200万元的专项扶持。具体实施细则由横琴新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对于产业园开发公司及其全资下属公司大健康项目引进的经国家相关部委、国际(香港)职业认证中心(HKTCC)、美国认证协会(ACI)等权威机构颁发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包括:理疗师、推拿师、营养师等,可给予 600 元/月/人、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的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开通往返产业园和澳门的跨境通勤专线,便利人员往来。
第十四条 符合《横琴新区支持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及本措施,同时符合珠海市或横琴新区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就高但不重复使用。
第十五条 享受本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需确保相关扶持资金全额用于该企业在产业园的建设和发展,并规范资金使用,积极配合横琴新区主管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效益性的检查,并接受横琴新区财政部门的资金监管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横琴新区澳门事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