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缴纳商标业务规费(官费)
一、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申请人依法向商标局缴纳的费用统称为“规费”。
二、缴纳途径
(一)直接办理
1、现金。申请人可直接缴纳现金办理商标业务。
2、支票。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帐支票办理商标业务。
3、银行汇票。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办理商标业务。
4、银行信汇、电汇。办理商标异议、评审的商标申请人可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商标规费一律从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的预付款中扣除,申请人不得直接向商标局缴纳商标业务规费。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规定,商标注册业务费收费标准如下:(一)国内注册费用的收取标准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件
序号 业务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1 受理商标注册费 1000 限定本类10个商品和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
2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3000
3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3000
4 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1000(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5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1000
6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2000
7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500
8 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
9 商标异议费 1000
10 变更费 500
11 出据商标证明费 100
12 撤销商标费 1000
13 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 5000
14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300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注册规费,另一部分是财政部批准收取的手续费和翻译费。国际注册费用的计算较为复杂,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发出的《收费通知书》缴纳即可。
四、注意事项
商标局不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办理的商标注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