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形式和原因
商号与商标之间存在着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在区别主体方面,商号可以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商标则以区别不同主体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发挥着区别商事主体的功能。在质量保障方面,商标和商号均代表着一定的信誉,公众的消费选择通常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商标或商号紧密相联系。
正因如此,商事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示对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具有着何等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为了扩大影响、争夺市场而产生的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也不断发生。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商号作为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第1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依据《商标法》第7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由此可见,对文字商标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形式基础就在于此。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享有商标权的文字作为商号进行登记,从而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2、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从而产生上权利冲突。
二、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产生权力冲突的原因
商标和商号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受到商家的重视。商号是商誉的重要载体,它与商事主体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其本身所具有的识别功能不仅能够促进商事主体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商号中的商誉含量,更重要的在于便利公众作出消费选择,扩大商事主体的社会知名度,从而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商标在某种程度上与商号具有同样重要的区别价值。《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规定,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可见商标,特别是那些代表高品质保证的商标在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会起到重要的指向作用。当然,这在另一个角度也证明商标本身“归根结底是用来保障具有稳定质量的特定商品或服务”。
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优秀的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为广大的消费者带来了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其他一些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正是看到了这其中所蕴涵的巨大商业利益和市场回报,所以在商标和商号注册或登记上大作文章,或者将已为公众所知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予以登记,或者将那些享有较高商誉的商号作为商标予以注册,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选择时发生思维混淆,从而获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