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澳门商标指南
澳门商标申请条件:
1. 任何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2. 任何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3. 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则须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
- 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
- 在澳门特区居住的自然人;
-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澳门商标申请方式:
1. 申请人以中文或葡文填妥“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后,应将申请表连同附件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提交,并在 8 个工作日内凭经济局发出的“缴费单”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的缴纳处,以现金(澳门币)或支票缴付有关费用;
2. 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有关申请公告将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刊登。自刊登公告日起计 2 个月内,任何第三者均可以书面形式就有关的注册申请提出声明异议;
3. 商标注册申请获批准后,有关注册编号、权利人名称及批示日期等资料将公布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4. 申请人应在核准注册的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日起计 1 个月的上诉期届满后,或当有上诉提出时,在获知法院的确定裁判后 5 个工作日,凭经济局发出的已缴纳申请费用的收据正本,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取注册证。
澳门商标必须递交文件:
1.已填妥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 视乎需要,递交下列补充文件:
-授权书;
-优先权文件;
-对于以非澳门特区正式语文作出的证书或其他文件,应递交本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
澳门商标办理时间:
1. 若文件齐备,批准注册需时约 6 - 8 个月;
2. 发给注册证需时 5 个工作日。
备注事项:
1. 商 标 注 册 网 上 查 询:可 以 透 过 经 济 局 网 页资料查询栏目商标项下,运用多种检索功能,快速地查阅在澳门注册的商标记录,包括已在澳门注册的商标和已向经济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资料;
2.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自批准日起计7年,以后每次续期 7年,续期次数不限。权利人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的6个月内,可以递交续期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续期将刊登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权利人可于续期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凭已缴纳续期费用的收据正本,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回注册证;
3. 下列事实,须在有关的申请卷宗及注册证内以记载或登录的方式作出附注:
- 商标使用许可的给予
- 商标权的转让
- 申请人或权利人姓名或商业名称的更改
- 申请人或权利人住址或公司地址的更改
申请人或权利人须填妥 “其他行为申请书”表格,连同附注事实的证明文件,如果是已获准注册的权利人则应附上注册证正本,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递交附注申请。有关附注将刊登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已提交注册证的权利人可于附注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回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