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横琴2021年人才及配套政策
政策二十一
特殊人才奖励
个人所得税返还
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
申报条件:
(一)奖励对象为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新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二)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10000元(含)人民币;
(三)获奖人员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办法上述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其他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
1、单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20%的,税款以所属期为核算标准,纳税总额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
2、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3、经认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4、经国家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监管的金融机构,
5、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规范运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6、由澳门公营机构发起或控股,并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业务的企业或相关机构;
7、与横琴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申报部门:横琴自贸区社会保障所
申报时间: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20〕14 号)
人才配套政策
政策二十二
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申请人基本条件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二)与用人单位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并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一体化区域实际工作;
(三)申请人未享受横琴新区或所在单位提供的属政府扶持性的住房保障待遇。申请人为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关于用人单位纳税额度的限制。
申请人须在满足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作
(一)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和经营纳税,且年度月均纳税额(按实际入库数口径统计)在2.5万元以上;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时间不满3年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受纳税额的限制:
1. 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或在区澳门事务局登记备案跨境办公运营的澳门企业或机构;
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院士,国家、广东省、珠海市以及发达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机构;
4.经批准引进或认定入驻指定载体的重点产业、科技、金融、教育、医疗项目。
(二)在横琴新区、保税区、洪湾片区等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运营,且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按实际申请人数计算)。
参考文件
《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9〕18 号)
有效期:至2022年8月20日
人才配套政策
政策二十三
横琴新区引进博士后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办法》(珠横新办〔2019〕)
人才配套政策
政策二十四
横琴新区鼓励户籍和港澳台人员创业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办法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鼓励户籍和港澳台人员创业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珠横新社〔2018〕13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