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横琴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七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通燃气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通燃气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 旅游用地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通燃气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七条 供地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场地平整条件,由项目方自行承担的,土地平整后按用地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用地单位。
第八条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按用地面积计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按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计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商服用途的建筑物须进行楼层修正(见附件2)。
第十条 低密度居住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低密度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1时,其地价标准按住宅基准地价的2倍计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其他居住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联体式别墅,只能建5层以上住宅。
第十一条 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15000元。
第十二条 横琴岛临海岸线(磨刀门水道、马骝洲水道、契辛峡、十字门水道、夹马口、横琴湾、大东湾及南海)的临水建设用地单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5%,临河岸线(汇金湾、天沐河、深井湾-石栏洲水道)的临水建设用地单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0%。文化创意产业用地、科教研发产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除外。
临水建设用地是指临水道或海岸线的首宗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计收地价:
(一)《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设计标高在±0.00以下的部分(商服用途除外);
(三)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四)电力设施项目的输变电站(所)、制冷站、加气站、抽水泵房用地超出容积率1.0部分的建筑面积。
(五)建筑物架空层(别墅除外)、消防通道、避难层、公共使用的围廊等部分;
(六)宽度不大于6米(用于公共交通的部分宽度不小于4米),净空高度不小于2.5米的有盖步行空间和宽度不大于4米(用于公共交通的部分宽度不小于2米),净空高度不小于2.5米的有盖步行廊道等公共步行空间;
(七)用于公共交通功能的通行型公共空间中地上部分和满足《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有关地下室规定的情况下的地下部分。
(八)经政府同意,作为地下空间连接通道供公众使用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收地价时给予优惠:
(一)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地价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挂牌出让时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准经商服用途地下建筑物楼层修正后计算(商服用途地下建筑物楼层修正系数表见附件3;挂牌出让时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准中商服用途建筑物未采用楼层修正的,按挂牌出让时的有关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竣工验收阶段补缴地价标准按用地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准经商服用途地下建筑物楼层修正后计算;
(二)用地单位设计方案报批的地下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位要求时,经批准后在地面以上建造的室内停车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评估价格作为地价计收标准: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二)经批准同意改变土地权属来源、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需补缴地价的;
(三)法律法规或其他部门明确规定应采用评估价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符合《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4年4月推荐进入横琴粤澳合作产业园的33个产业用地项目,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进行项目用地挂牌出让的,用地挂牌起始地价按2013年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进行项目用地挂牌出让的,用地挂牌起始地价按新公布的地价管理规定执行,政策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用地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地价,每年按批准用途价格标准的3%计收。
第十九条 综合体用地中,合同未规定或无法确定办公和酒店用地比例的,办公和酒店用地的比例各按办公酒店用地总建筑面积的一半确定。
第二十条 地价款应在用地使用合同、协议签订(未签订用地使用合同、协议的,在《地价款缴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延期付款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3‰的违约金,逾期竣工的,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按日加收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用地使用合同或地价款缴交通知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后,区管委会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产业政策对其进行调整并颁布施行;基准地价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未及情形的,由区规划国土局收集后提交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区管委会已颁布的其它地价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横琴新区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
用地类别 | 用地类型 | 适用基准地价类型 | 修正系数 | 备注 |
商服用地 | 批发零售用地 | 商服 | 1.0 |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银行和金融证券及保险业的营业场所等及其配套设施用地。 |
加油站用地 | 1.2 | 指为机动车提供汽油或柴油等燃料的场所用地。 | ||
加气站、加电站用地 | 1.0 | 指以气体形式向机动车提供燃料的场所和为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的场所用地。 | ||
农贸市场用地 | 0.2 | 指买卖鲜活农副业产品的交易场所和小手工业产品的市场场所用地。 | ||
其它商服用地 | 1.0 |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餐厅、酒吧、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及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等用地。 | ||
住宅用地 | 低密度居住用地 | 住宅 | 2.0 | 指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1的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其他居住用地 | 1.0 | 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 | ||
保障性居住用地 | 0.3 | 指政府针对特定人群所建设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限制转让、限定土地使用年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住房用地。 | ||
停车楼、库用地 | 0.2 | 指用于停放和保管车辆及其附属设施的项目用地,不包括公共汽车站场、交通运输站的停车场所用地和地下停车库用地。 | ||
办公、会展用地 | 办公用地 | 办公 | 1.0 |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场所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
会展用地 | 0.8 | 指主要用于各种类型的会议、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展示会、体育竞技运动、文化活动、节庆活动等大型集体性活动的场所用地。 | ||
其他办公用地 | 1.0 | 指行政、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部队用地。 | ||
文化体育产业用地 | 0.8 | 指用于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服务、其他文化服务、体育业、博物馆业、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服务的用地。 | ||
信息产业用地 | 0.8 | |||
公用事业用地 | 医卫慈善用地 | 办公 | 0.4 |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
营业性公用事业 | 0.8 | 指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污水处理等行业的办公场所用地。 | ||
科教用地 | 0.4 | 指用于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高等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学前教育和幼儿教育等教育机构的用地。 | ||
公共厕所用地 | 0.2 | 指用于城市各种不同类型的供公众使用的卫生间和盥洗室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 ||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0.2 | 指用于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制冷站 | 0.2 | 指为空调或冷库制冷系统服务的冷却水泵和冷冻水泵的场所用地。 | ||
综合管沟控制中心 | 0.2 | 指用于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的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的检验、吊装和监测系统等控制场所的用地。 | ||
酒店、旅游用地 | 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用地 | 酒店 | 1.0 |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
游乐设施用地 | 1.0 | 指用于经营目的,在封闭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载体的设施用地。包括观览车类、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转马类、自控飞机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电池车类、观光车类、水上游乐设施、无动力游乐设施等用地。 | ||
旅游用地 | 0.15 | 指风景、名胜景点(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历史遗址等)用地。 | ||
交通运输用地 | 道路用地 | 办公 | 0.1 | 指用于铁道线路、城轨、轻轨、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以及高速公路等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管道运输用地 | 0.1 |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用地。 | ||
电信、邮政、供电、供热、供气设施用地 | 0.2 | 指用于电信、通讯、通讯塔、邮政、供电、供热、供气的生产性设施用地。不含负责营运上述项目单位营业和办公用地。 | ||
港口码头用地 | 0.5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
口岸、站场用地 | 0.3 | 指为口岸、铁路、公路、机场和管道运输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 ||
特殊用地 | 宗教用地 | 住宅 | 0.3 |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殡葬用地 | 0.85 |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 ||
文化创意产业用地 | 1500元/平方米 | 指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文化创意产业用地。 | ||
科教研发产业用地 | 1500元/平方米 | 指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科教研发产业用地。 | ||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 1500元/平方米 | 指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 ||
备注: | 综合管沟控制中心、边防设施、口岸、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设施、道路、港口码头等非盈利性公用事业用地经批准后可采用划拨方式按现状供地。 |
附件2
商服用途建筑物楼层修正系数表
楼层 | 首层 | 第二层 | 第三层 | 第四层及第四层以上 |
修正系数 | 1.0 | 0.65 | 0.48 | 0.4 |
附件3
商服用途地下建筑物楼层修正系数表
楼层 | 地下一层 | 地下二层 | 地下三层及以下 |
修正系数 | 0.5 | 0.325 | 0.24 |
附件4
相关名词解释
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
网格点基准地价:是指将城镇基准地价评估工作范围内的区域划分为若干个150米×150米规格的正方形网格的基准地价评价单元,每个正方形网格的中心点都赋有土地价值,其价格即代表着150米×150米这一正方形网格均值区域的平均价格。
挂牌出让起始价格: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采用公开方式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专业评估后并结合政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通过集体决策,综合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宗地起始单位价格。
挂牌出让成交价格:指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互联网站或报纸等发布挂牌公告后并在挂牌期限截止时的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单位价格。
评估价格:指依据土地估价的理论和方法,按照一定的设定条件和目的,综合评定出土地在某一时点下的客观合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