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法人企业(不含金融机构)。
第三条 2012年1月1日后在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新引进总部企业,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2012年1月1日前在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现有总部企业,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本市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之间以及各区与市本级之间迁移企业,本市原有企业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第四条 成立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外事局、市法制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设在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五条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类。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珠海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拥有珠海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1家,市外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并且该部分业务在我市产生了税收贡献。
(三)承诺自认定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珠海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珠海市的纳税义务。
第七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意见第六条规定。
(二)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
(四)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留成部分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或行使单一管理职能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先进制造业职能型总部。属于我市六大支柱产业和“3+4”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本意见第六条规定,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二)高新技术产业职能型总部。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双软企业,符合本意见第六条规定,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三)现代服务业职能型总部。属于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研发设计、会议展览等领域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符合本意见第六条规定,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四)商贸流通业职能型总部。属于批发、零售业企业,符合本意见第六条规定,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批发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或零售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五)文化创意职能型总部。属于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雕塑、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等领域不占用我市土地资源的企业,符合本意见第六条规定,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地方留成部分2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六)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管理性公司总部。注册地在珠海并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采购中心,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注册地在珠海、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管理性公司,上年度在本市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九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新设或将市内现有机构升级为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经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总部企业。
第十条 申请总部认定时尚未在珠海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新设立企业,可参照该企业在原驻地纳税水平作为同等条件先行认定,待该企业迁入珠海满一个纳税年度后,再行复核。
第十一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珠海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珠海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对第六条第三款的承诺书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6.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比例不低于20%的财务资料复印件。
7.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8.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二)迁入珠海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珠海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本企业迁入珠海一年后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承诺书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提供原驻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6.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比例不低于20%的财务资料复印件。
7.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8.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对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总部办。市总部办复核后,报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企业注册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每年对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总部办备案。新设立总部企业迁入我市满一个纳税年度后,经复核确认不满足认定条件的;已认定总部企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总部办另行制订,报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横琴新区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利用国家赋予横琴新区的优惠政策发展总部经济,对符合横琴新区产业优惠目录、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横琴总部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鼓励香港、澳门居民在横琴总部企业工作,港、澳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省政府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利用“总部在横琴、产业在园区”的模式发展总部经济,企业税收分成按照《关于新企业落户横琴新区后有关税收分配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府办〔2011〕54号)办理。
第四章 财政资助
第十七条 市、区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财政资助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支付。其中,涉及按财政体制共享收入分成的,按规定比例由市级和总部企业纳税所在区分别负担,年终市级财政与各区进行结算。如遇市财政体制调整,市、区分担比例作相应调整。
涉及本意见第十六条的奖励、补贴资金,由横琴新区与相关区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
第十九条 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引进总部企业奖励、现有总部企业奖励和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经费。
第五章 新引进总部企业奖励
第二十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符合认定基本条件(本意见第六条)的,给予“珠海市总部企业”称号,享受总部企业政府服务,待其注册资本、主营收入和纳税地方留成等条件达到相应标准(本意见第七、第八条)后,再享受政府财政扶持;将总部从市外迁入珠海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企业,符合认定基本条件(本意见第六条)的,除给予“珠海市总部企业”称号和享受总部企业政府服务外,参照原驻地纳税水平,先拨付20%的落户奖励。
第二十一条 设立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奖。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给予企业和高管一次性落户奖励。(1)企业奖励:综合型总部奖励基数为500万元,上年度企业税收地方留成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奖励金增加20万元;职能型总部奖励基数为150万元,先进制造业职能型总部上年度企业税收地方留成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文化创意职能型总部上年度企业税收地方留成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和其他职能型总部上年度企业税收地方留成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50万元,奖励金增加10万元。(2)高管奖励:综合型总部高管每人奖励25万元,每家综合型总部企业上原则上不超过10个高管,职能型总部高管每人奖励15万元,每家职能型总部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个高管。单个综合型总部落户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职能型总部落户奖励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迁入珠海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认定后先拨付20%,迁入我市满一个纳税年度后经复核确认满足认定条件的,再拨付80%。
第二十二条 设立新引进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5年后参照现有总部企业增量奖标准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可由总部企业自行分配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作为财政拨付给总部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支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设立新引进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个、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补助金额为该高管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每个高管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期为5年。
第二十四条 设立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5年内可申请办公用房补助。对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可按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对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六章 现有总部企业奖励
第二十五条 设立现有总部企业增量奖。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以申请认定时上一年度企业税收地方留成超出前三年度企业税收地方留成平均值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设立现有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个、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补助金额为该高管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每个高管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期为5年。
第七章 总部规划与用地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统筹规划布局总部基地,在横琴新区及十字门中央商务区、香洲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环地区和高栏港经济区相对集中安排总部用地,构建总部经济集聚区。鼓励总部基地统一建设总部楼宇,以优惠租金向总部企业提供办公用房。鼓励总部基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发展楼宇经济,吸引总部企业入驻。
第二十八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用于满足总部企业办公用地需求。
总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建设并投入使用,若不能按时建设或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的转让和抵押应先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以总部办公优惠地价获得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的,转让时须按当时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办公地价标准补交差额。
第二十九条 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批准可在法律规定的最长缴款期限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市总部基地规划和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管理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政府服务
第三十条 总部企业高管和聘用的管理、技术人才及家属需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可优先办理珠海市常住户口或珠海市人才居住证。
第三十一条 总部企业高管申请珠海市人才公寓的,市总部办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
第三十二条 总部企业的高管(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企业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
第三十三条 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1+8”系列政策中有关人才奖励、工作津贴、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和养老保险、特定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在本市的总部企业人员出入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总部企业,达到一定投资和纳税规模,可向省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粤港澳两地车牌。
第三十六条 建立市政府与总部企业定期交流机制。由市总部办定期安排市主要领导与总部企业负责人开展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并帮助、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向市总部办和市统计部门报送本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违反本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总部办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市总部办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由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12〕1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第四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