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

企业名称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

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填写《转国家局核准企业名称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申请报告、公司章程、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请注意: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 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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