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监事、公司秘书等高级管理成员的任职有什么条件?

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监事、公司秘书等高级管理成员的任职有什么条件?

答: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监事应当不属于《公司法》146条所指人员,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其它职务。公司秘书应当不属于《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59条所指人员,公司秘书不得兼任公司其它职务,并不能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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