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内的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2015-07-26
提问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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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
答: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①香港居民身份证件:A、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B、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注:现已不需提交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的身份核证文件。
②澳门居民身份证件:A、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B、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审批事项具体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无需提交。前置审批事项具体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6)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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