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扶持澳门投资大型商业综合体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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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城市: 全国横琴新区
横琴新区扶持澳门投资大型商业综合体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推进珠海横琴粤港澳深度合作”的要求,扶持我区澳门投资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进驻横琴新区的澳门企业投资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下称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商业特色品牌店的经营主体。
(一)本办法所称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在横琴新区范围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由澳门企业出资设立的独资或绝对控股企业投资建设且持有产权,商业建筑面积在 80000 平方米以上(含),且自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日(开业日开业率应不低于 30%)起,承诺 3 年内产权不分割转让,由商业运营公司整体运营,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影响的商业建筑群体。
(二)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色品牌店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连锁超市、大型精品书店、特色影院、特色餐饮、具有澳门文化(或葡语系、西语系文化)特色的零售门店、新零售特色品牌店,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自营的商业特色品牌店除外。申请本办法资金扶持的商业特色品牌店的经营主体需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纳税主体,并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税费。
(三)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商业运营公司应出台实施相关招商运营优惠政策,对进驻的商业特色品牌店予以租金及物业管理费适当减免或其他扶持,相关政策需报区澳门事务局备案。商业特色品牌店在获得相关政策优惠后方可享受本办法扶持。
第三条 区澳门事务局设立“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排,区澳门事务局专项使用,区财政局审核监督。专项资金采用补贴及奖励的方式扶持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健康发展。本暂行办法所涉金额均指人民币。
第四条 对入驻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且合同租赁期在 5 年以上的大型连锁超市、大型精品书店、特色影院、特色餐饮、具有澳门文化(或葡语系、西语系文化)特色的零售门店、新零售特色品牌店给予装修补贴、运营补贴和规模品牌落地奖励。
(一)装修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品牌商户的基础装修费用,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总装修成本的 70%。按业态划分补贴标准:
1.大型连锁超市:经认定,开设实用面积超过 1500 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不高于 2000 元的装修补贴;单个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仅限扶持一家大型超市,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2.大型精品书店:经认定,开设实用面积超过 1500 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不高于 3000 元的装修补贴;单个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仅限扶持一家大型精品书店,补贴金额不超过 600 万元。
3.特色影院:经认定,开设实用面积超过 2500 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不高于 1500 元的装修补贴;单个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仅限扶持一家特色影院,补贴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
4.健身场馆:经认定,开设实用面积超过 800 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不高于 1200 元的装修补贴;单个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仅限扶持一家健身场馆,补贴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
5.特色餐饮品牌店:经认定,开设实用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的特色餐饮品牌店(包括中式正餐、西餐、咖啡、连锁快餐、火锅等餐饮品牌)给予每平方米不高于 3000 元的装修补贴,其中,澳门特色餐饮品牌开设的门店申请装修补贴时可不受面积限制。每家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个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仅限扶持不超过 20 家特色餐饮店,装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 1800 万元。
6.具有澳门文化(或葡语系、西语系文化)特色的零售:经认定,开设实用面积超过 50 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不高于 2000元的装修补贴;单个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仅限扶持不超过 15 家澳门文化(或葡语系、西语系文化)特色的零售,每家补贴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7.新零售特色品牌店(指线上龙头企业拓展线下新零售业态、传统商贸零售企业的新零售提升改造,以及线上龙头企业与传统商贸零售企业的合作项目):经认定,开设实用面积超过 250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不高于 1500 元的装修补贴;单个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仅限扶持不超过 5 家新零售特色品牌,每家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单一商户只能按照一种商业业态申请装修补贴,商业特色品牌店装修竣工验收达到开业条件的可申请装修补贴金额的 50%,
或待正式开业满 90 天后申请全额装修补贴。成功申请的商户在合同期满前不得提前撤场。2019 年 12 月 1 日前开业的品牌可按照装修补贴标准的 110%予以扶持。
(二)对于在合同租赁期内,配合打造成为社区文化站的大型精品书店,给予 300 万元运营补贴,分三年发放,每年 1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1 日前开业的大型精品书店可按照运营补贴标准的 110%予以扶持。
(三)规模品牌落地奖励主要用于吸引聚客能力较强且能带动相关业态发展的品牌落地。对于首次进驻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高端商业品牌(指经行
业主管部门审核,具备相关品牌认定的: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全国餐饮百强企业、米其林餐厅、全球品牌价值排行榜等榜单品牌)给予一次性规模品牌落地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经认定,开设实用面积超过 200 平方米但不足 400 平方米且合同租期在五年以上的品牌直营旗舰店,给予每家企业 10 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落地奖励;开设实用面积超过 400 平方米且合同租期在五年以上的品牌直营旗舰店,给予每家企业 20 万元的一次性品牌落地奖励。单个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仅限扶持不超过 5家符合上述条件的品牌直营旗舰店。
2.经认定,对全球零售 250 强(以上一年度德勤发布《全球零售力量 250 强》为准)企业,开设实用面积不低于 2000 平方米且合同租期在五年以上的直营零售商场,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品牌落地奖励;单个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仅限扶持 1 家符合上述条件的直营零售商场。
3.经认定,对全球品牌价值排行榜前 25 强餐饮企业(以Brand Finance 公布的上一年《全球最有价值 25 个餐厅品牌》为准),开设实用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且合同租期在五年以上的餐厅,给予每家企业 20 万元的一次性品牌落地奖励;单个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仅限扶持 5 家符合上述条件的品牌餐饮企业。
4.经认定,对收录在《米其林指南》(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版的《米其林指南》均可)里的餐饮企业,开设实用面积不低于 100 平方米且合同租期在五年以上的餐厅,给予每家企业 20万元的一次性品牌落地奖励;单个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仅限扶持5 家符合上述条件的特色餐饮企业。
5.经认定,进驻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特色餐饮企业,年度首次被认定为全国餐饮行业百强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 10 万元的一次性品牌落地奖励;单个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仅限扶持 5 家符合上述条件的特色餐饮企业。
对同时符合规模品牌落地奖励申请条件的商户,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商业特色品牌店正式开业满 90 天后可申请规模品牌落地奖励,成功申请的商户在合同期满前不得提前撤场。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实用面积以规划部门审批的数据为准,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超过”、“不低于”包含本数,“不超过”不包含本数;开业率是指实际开业的店铺实用面积占项目商业实用面积的百分比。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和奖励,按照品牌商户开业的先后顺序予以扶持。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澳门事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申报指南。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季度统一组织申报及兑现,申报时间和要求以区澳门事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支持的品牌商户需向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提交申请,由澳资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按要求统一提交区澳门事务局进行审核;区澳门事务局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区澳门事务局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 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涉及违规、违法经营或不实申报的,一律不予资金支持。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列入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澳门事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