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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澳门青年在横琴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服务类别:珠海公司备案登记
服务城市: 珠海珠海市
服务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支持澳门青年到横琴新区创新创业、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推动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澳门青年在横琴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9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横琴新区、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改革发展区域(以下简称横琴及一体化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澳门青年创业企业(以下简称澳门青创企业具体要求

  (一)为于2015629日(即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成立之日)后在横琴新区新注册登记的澳门青年投资设立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在横琴及一体化区域内有实际经营地址、有常驻办公人员、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

第二章  支持澳门青创企业在横琴发展

  第三条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补贴

  (一)租金定价

  对由政府主办并实施指导定价的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横琴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创业载体,其运营单位应于每年1231日前向横琴新区管委会澳门事务局(以下简称区澳门事务局)提供次年场地租金价格证明材料备案。

  (二)申请流程

  上述载体运营单位于每年14710月份负责受理企业上季度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区澳门事务局审核。

  (三)已享受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优惠企业的补贴条件

  对《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与区管委会签订协议,已享受租金优惠,且不满三年的,如符合《暂行办法》条件,可在协议期满后按《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后续对应年度的补贴,具体如下:

  1、享受租金一年优惠的企业,可在优惠期满后申请两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60%、第二年40%

  2、享受租金两年优惠的企业,可在优惠期满后申请一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40%

  3、企业申请补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需发生于20191017日之后,享受优惠与补贴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年。

  (四)资金拨付

  经区澳门事务局审核通过后,在横琴新区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通过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条 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澳门青创企业在珠港澳金融机构获得创业贷款的,可参照《珠海市支持港澳青年来珠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训练)若干政策措施》(珠人社〔2019119号)的第三条规定,向横琴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申请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第五条 优秀澳门项目配套资助

  澳门青创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区澳门事务局申请配套资助:

  (一)获得澳门科技发展基金企业创新研发资助计划资助的企业或团队,迁入横琴新区的企业业务和团队成员与原资助项目存在直接关联性的,经与区澳门事务局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可由按企业实际获得资助金额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的企业或个人,迁入横琴新区的企业业务与原资助项目存在直接关联性的,经与区澳门事务局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可由按企业实际获得资助金额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产业基金资助或奖励的企业或个人,迁入横琴新区的企业业务与原资助项目存在直接关联性的,经与区澳门事务局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可由按企业实际获得资助金额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自2015629日起,获得国家部委、省级政府或其组成机构、市级政府或其组成机构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决赛或总决赛奖金的企业,经与区澳门事务局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按比赛实际获得奖励金额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获奖超过一次的,可按就高从优不叠加的原则计算资助金额。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企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资助金额,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横琴,不改变在横琴的纳税义务。

  第六条 澳门青年创办科技型企业扶持

  澳门青创企业可参照《横琴新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扶持办法(暂行)》《横琴新区科技型企业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横琴新区管委会商务局申请相应资金扶持。

  第七条 澳门青创企业上市奖励

  在横琴新区工商注册、纳税,且统计关系在横琴新区的澳门青创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挂牌的,可参照《横琴新区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办法》(珠横新办〔20192号)第六条规定,向横琴新区管委会金融服务局申请相应奖励。

  第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创投支持

  符合条件的澳门青创企业可参照《横琴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734号)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向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获得横琴天使投资基金。

  第九条  社保补贴申请

  招用澳门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澳门青创企业,可参照《珠海市支持港澳青年来珠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训练)若干政策措施》(珠人社〔2019119号)第一条规定,向横琴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申请社保补贴。

  第十条  创业奖励申请

  澳门青创企业吸纳3名就业人员的,可参照《横琴新区鼓励户籍和港澳台人员创业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珠横新社〔2018130号)第三条规定,向横琴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申请相应奖励。

第三章  支持建设面向澳门青年的创业孵化载体

  第十一条  鼓励开设主要面向澳门青年的创业孵化载体

  (一)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可向区澳门事务局申请认定为横琴澳门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1、创业孵化场所在横琴相对集中,运营面积(以建筑面积计)不少于1000平方米,对物业拥有3年以上自主支配权。

  2、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可为入驻项目提供财务代账、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上市业务代理以及政策对接、项目对接、项目融资等服务,具备完善的毕业制度、考核标准和服务体系。

  3、承诺挂牌期间每年入驻澳门青创企业(或创业团队)占比不低于总企业数的30%,且总入驻的澳门青创企业使用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5%(澳门青创企业使用场地比例以每年末数据取平均值计算)。

  4、提供创业培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入孵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5、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横琴,不改变在横琴的纳税义务。

  (二)开办资助

  经认定为基地的运营单位,可申请基地一次性开办资助。开办资助可用于:

  1、孵化载体首次装修费用,包括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墙顶工程、门窗工程、木作工程(固定)、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楼控系统工程、弱电工程、消防改造工程、广告工程、陈列货架(仅限办公场地范围内展示功能用)、工程质检、图纸设计的费用;

  2、装修期间的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

  3、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购置。

  (三)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2000元,最高不超过开办创业孵化载体实际用于支付基础装修费用、装修期间的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购置费总额的50%。单个孵化载体享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请流程

  1、经认定的基地,可在开始运营后3个月内根据合作协议向区澳门事务局提交开办资助申请。

  2、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区澳门事务局于15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横琴新区工商局、运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

  3、区澳门事务局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和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查验,并依据第三方评估价核算开办资助金额。

  (五)资金拨付

  经区澳门事务局审核通过后,在横琴新区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拨付申请资助金额的50%;运营一年后完成相关协议承诺事项的,经区澳门事务局确认,拨付剩余的50%资助。

  第十二条  规范使用便利注册地址

  经认定的基地运营方需以书面形式,将用于澳门青创企业注册的办公卡位等灵活物理空间清单报横琴新区工商局审核,并履行管理责任。入驻的澳门青创企业可使用上述经审核地址进行注册登记。澳门青创企业在搬离基地后三个月内需自行办理企业注册地址变更,逾期不办理的,相关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基地运营方负责及时向横琴新区工商局报告入驻企业迁离情况。

  第十三条  入驻横琴澳门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入驻基地的企业可参照《暂行办法》第五条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向区澳门事务局申请办公场地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补贴。补贴基准价格按以下条件计算:

  (一)基地位于横琴科教研发区高新技术区片区(以《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2017年)为准》)的,参照横琴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定价标准(即办公场地租金不超过75/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不超过15/平方米/月、办公卡座每个不超过600/月)计算补贴。

  (二)基地位于其他片区的,参照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定价标准(即办公场地租金不超过100/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不超过15/平方米/月、办公卡座每个不超过600/月)计算补贴。

  经区管委会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考标准进行调整。申请流程、资金拨付等相关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  对创业孵化载体获得相关资质的扶持

  获得相关资质的创业孵化载体可参照《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向横琴新区管委会商务局申请相应资助。

  第十五条  对创业孵化载体提供运营奖励

  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指标的横琴澳门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可按以下标准向区澳门事务局申请运营奖励:

  (一)澳门企业的入驻数量超过40%(含),或面积占比超过30%(含)的,或成功培育1家澳门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0万元;

  (二)澳门企业的入驻数量超过50%(含),或面积占比超过40%(含)的,或成功培育3家澳门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0万元;

  (三)澳门企业的入驻数量超过60%(含),或面积占比超过50%(含)的,或成功培育5家澳门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0万元。

  从区外引进符合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定义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横琴落地(完成工商、税务迁入)的,视同培育澳门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已获得奖励的基地在协议期内达到更高等次奖励条件的,可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补足更高等次的奖励金额,单个基地累计获得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加大对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的人才扶持力度

  第十六条  提供住房和生活补贴

  对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澳门青年,可按照《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918号)规定要求,向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申请相应补贴。同时符合珠海市人才规定条件的澳门青年,可按《珠海市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珠人社〔2018276号)和《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珠人社〔201997号)相关规定享受相应补贴资助。

  第十七条  个税差额补贴申请

  澳门青年可按照《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向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申请相应资助。

  第十八条  特殊人才奖励申请

  在横琴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或者在横琴创业或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在横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澳门青年,可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横琴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规定要求,向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申请相应奖励。

  第十九条  就业补贴申请

  港澳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澳门青创企业就业,并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按照《珠海市支持港澳青年来珠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训练)若干政策措施》(珠人社〔2019119号)第一条规定,向横琴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申请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

第五章  优化澳门青年创业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  提供生活保障

  澳门青年在横琴办理申请人才公寓、购房、子女义务教育、就医、缴纳提取公积金等民生业务,可按《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享受珠海市民待遇。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澳门实习计划

  横琴新区每年举办琴澳同心 筑梦飞翔澳门大学生暑期实习计划,鼓励横琴企事业单位为澳门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参与者可获得2000/月的实习补贴,以及实习期间的保险、通勤。该项活动由区澳门事务局负责具体承办。

  第二十二条  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大赛

  参加横琴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并在横琴新区创办实体企业的澳门优胜团队,可按照《横琴新区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并给予优胜团队研发费无偿资助的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811号)第七条规定给予研发费无偿资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布指南

  区澳门事务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指南》,其他规定的申请标准、申报指南由横琴新区各相关业务部门拟定发布。

  第二十四条  信用管理

  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执行等工作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区澳门事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相关补贴与奖励的申报进行复核与查验。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如企业出现如下情况的,由各园区、基地运营单位向区澳门事务局报告建议取消补贴资格:

  (一)严重违法,被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不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气冷等费用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

  (三)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经协议约定,擅自将申请的办公场所进行转租的、分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五)办公场地长期空置的;

  (六)被列入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名单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区澳门事务局有权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各类扶持补贴和奖励,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香港、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以及在港澳高校学习并取得经教育部认证的港澳高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内地青年创业企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进行认定,按规定享受澳门青创企业相关扶持政策。面向香港、台湾青年开设的创业孵化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认定,按规定享受横琴澳门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相关扶持。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资金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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