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澳门企业在横琴跨境办公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服务类别:港澳公证业务
- 服务城市: 珠海横琴新区
关于鼓励澳门企业在横琴跨境办公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鼓励澳门企业在横琴跨境办公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跨境办公企业是指在澳门取得合法营业资格,并根据《暂行办法》备案后在横琴新区试点楼宇跨境办公的澳门企业和参照《暂行办法》执行的香港企业。试点楼宇是指根据《暂行办法》,经管委会认定,由横琴新区澳门事务(以下简称澳门事务局)批准挂牌,允许澳门企业跨境办公的商业楼宇。
第三条跨境办公企业可以在横琴开展服务本企业的内部管理业务活动,跨境办公企业利用横琴试点楼宇的场所开展商业活动及提供服务应在境外完成交易交割,若在境内进行交易交割的须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跨境办公企业可使用其在澳门、香港的银行账户支付其在横琴新区发生的办公场所租赁、物业管理、工资薪酬、服务外包、自用物料采购等费用。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四条 澳门事务局牵头开发跨境办公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跨境办公企业入驻、撤出等应通过该系统申报备案,纳入系统管理。
第五条 符合《暂行办法》相关条件的商业楼宇,可由楼宇业主(管理方)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澳门事务局审核通过后挂牌成为跨境办公试点楼宇。运营过程中楼宇业主或管理方有变动情形的,须在变动发生一周内向澳门事务局报备。
第六条 跨境办公企业应按以下流程备案:
(一)企业与试点楼宇业主(管理方)确定租赁意向后,向楼宇业主(管理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试点楼宇业主(管理方)收集企业资料信息并通过备案系统按要求申报,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澳门企业提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商业登记证。香港企业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注册证、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
2.企业的有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
3.拟使用的办公场地门牌编号、面积、期限等。
4.申请企业从事的主要行业及经营范围。
5.其它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及信息。
(三)由澳门事务局牵头开展跨境办公企业备案审查。通过备案的企业,可直接与试点楼宇业主(管理方)签订办公场地使用合同。试点楼宇业主(管理方)将《跨境办公企业备案表》和办公场地使用合同上传至备案系统存档。备案不通过的,楼宇业主(管理方)应告知申请企业。
第三章 补贴申请
第七条横琴新区管委会给予跨境办公的港澳企业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70元人民币且不超过每月物业管理费加房租的50%。单个企业补贴时间不超过36个月,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
跨境办公企业因发展需要,在横琴注册成立新公司且新公司在原跨境办公地址办公的,可享受与跨境办公企业相同标准的租金补贴。
第八条跨境办公企业每季度末向试点楼宇业主(管理方)提交书面补贴申请,并提供中国内地银行收款账户、账号,试点楼宇业主(管理方)统一提交澳门事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将资金进行拨付。
第九条跨境办公企业出现如下情况时,将取消补贴资格。
(一)涉嫌违法或因违法被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不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气冷等费用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
(三)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将申请的办公场所进行转租、分租的;
(五)办公场地空置三个月以上不进行办公的;
(六)开展与备案信息不符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条 试点楼宇业主(管理方)与企业洽谈入驻意向时,应明确告知博彩业及内地法律明确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入驻办公。跨境办公企业有关责任及承诺应列入场地租赁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跨境办公企业应承诺只开展服务本企业的内部管理业务活动,并对其提交备案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通过备案的,或违背承诺从事禁止行业的,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承担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试点楼宇业主(管理方)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未经备案进入试点楼宇跨境办公的,由澳门事务局牵头,试点楼宇业主(管理方)配合进行清退。场地使用合同终止、解除或者企业因其他原因撤出办公的,试点楼宇业主(管理方)应及时通过备案系统报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澳门事务局牵头开展跨境办公企业甄别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横琴新区金融局牵头协调相关银行,协助跨境办公企业跨境支付办公场所租赁、物业管理、工资薪酬、服务外包、自用物料采购等费用。
第十五条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落实跨境办公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员工的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试点楼宇业主(管理方)协调相关人力资源单位,协助跨境办公企业招聘内地员工、购买社保等。
第十七条 横琴新区廉政办负责监督审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澳门事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