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澳门企业在横琴跨境办公的暂行办法
- 服务类别:外资企业备案
- 服务城市: 珠海横琴新区
关于鼓励澳门企业在横琴跨境办公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给澳门产业多元化发展创造条件,促进澳门与内地融合发展,拓展澳门企业发展空间和载体,横琴新区鼓励澳门企业在横琴租用办公楼宇实行跨境办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管理和服务,引导澳门跨境办公企业进入跨境办公试点楼宇。横琴岛内现有具备办公条件的楼宇业主或管理方可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横琴新区澳门事务局审核通过后,挂牌成为“跨境办公试点楼宇”(下称试点楼宇)。
第三条 实行跨境办公行业准入制度,博彩业及内地法律明确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进入横琴,其他行业的澳门企业由横琴新区澳门事务局牵头进行甄别,甄别通过的澳门企业,可直接与试点楼宇的业主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实行跨境办公企业备案制度,澳门跨境办公企业须提供澳门特区政府商事主体登记文件,在横琴新区澳门事务局办理备案。
第五条 澳门跨境办公企业在横琴仅能开展服务本企业的内部管理业务活动,如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则须依法在横琴办理商事主体注册登记。
第六条 澳门跨境办公企业在横琴工作的内地员工可依法委托专业人力资源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也可以个人身份办理社会保险。
第七条 澳门跨境办公企业可直接使用其在澳门的银行账户支付其在横琴发生的办公场所租赁、物业管理、工资薪酬、服务外包、自用物料采购等费用。
第八条 澳门跨境办公企业在横琴工作的内地员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照在横琴注册企业享受同等的子女义务教育待遇和人才租房、生活补贴。
第九条 鼓励开通试点楼宇直通澳门的跨境交通线路,横琴新区管委会对跨境交通线路营运可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条 对进入试点楼宇的澳门跨境办公企业,由横琴新区管委会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可达 70 元人民币/平方米/月。澳门跨境办公企业可按季度申请补贴,享受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 36 个月。
第十一条 香港企业在横琴租用办公楼宇跨境办公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澳门事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