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企业如何办理冠省名称?
- 服务类别:横琴公司名称核准
- 服务城市: 全国珠海横琴
横琴有限公司办理冠省名称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地址在横琴新区范围内,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或以上。
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农、林、牧、渔类企业;
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3.持有驰(著)名商标;
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
5.省政府批准设立;
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7.省政府另有规定。
横琴集团公司办理冠省名称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
2、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横琴分支机构办理冠省名称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
2、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A.1名称预先核准
A.1.1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预先核准名称调整
企业设立登记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项目(除投资人外)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后重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信息调整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名称遗失补发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届满前遗失需要补发的,可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
A.1.2外商投资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1、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2、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3、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4、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5、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6、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7、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延期。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需缴回《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1、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2、《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须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A.2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A.2.1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因省政府批准设立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2.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2.2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1.因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属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3.因持有驰(著)名商标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书;
4.因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5.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A.2.3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
(三)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已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2.4企业集团冠省名
● 企业集团冠省名名称预核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经企业盖章确认的母公司及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母公司变更名称的审查意见;
(三)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母公司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注册服务内容和流程包括:客户咨询与确认方案→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书→办理公司名称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印章备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办理银行开户手续→交接有关文件并提供后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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