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商事主体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及申请书
- 服务类别:横琴公司备案登记
- 服务城市: 全国珠海
横琴新区商事主体备案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董事、监事、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横琴新区商事主体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公司秘书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5、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新任秘书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章程(协议)备案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横琴新区商事主体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
2、《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2、商事主体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关于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
7、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合伙协议,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实收资本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横琴新区商事主体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公司实收资本备案与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办理,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商事登记备案申请书》;
2、《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3.股东签署的《横琴新区公司实收资本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
4.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5.验资证明文件;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证明文件;
6.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备案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横琴新区商事主体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
2、《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2、商事主体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经营场所信息表》;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出具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证明该房产的权属情况及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清算组(成员)备案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横琴新区商事主体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
2、《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公司加盖公章;
3、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5、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7、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8、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9、合伙企业清算成员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
1、《横琴新区商事主体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
2、《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3、商事主体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该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该分支机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该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上述有关表格,可以通过耘商同城帮办下载或者到商事登记机关领取。
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向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商事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证照管理)业务。
申请人根据《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承诺本次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及电子文档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设立登记时,公司的申请人为全体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申请人分别为公司、隶属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的申请人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为经营者。
2.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证照管理时,申请人为本商事主体。
横琴新区商事主体备案申请书
注册号:
商事主体名称 | ||||||||
备 案 事 项 | 董 事 | |||||||
监 事 | ||||||||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职务) | ||||||||
公司秘书 | ||||||||
章程(协议) | □章 程 □章程修正案 □协 议 | |||||||
实收资本 | ||||||||
经营场所 | ||||||||
清算组(成员) | 成员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通信 地址 | 邮政编码 | |||||||
分 支 机 构 | 名 称 | 注册号 | 登记机关 | 登记日期 | 登记类型 | |||
本商事主体依照《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条例》申请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商事主体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 办理 (商事主体名称)□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手续。
2. □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 □同意 □不同意 修改商事主体自备文件的错误;
4. □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 □同意 □不同意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 签 字: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备案、证照管理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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