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及申请书
- 服务类别:横琴公司注册登记
- 服务城市: 全国珠海
横琴新区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横琴新区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横琴新区商事主体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8、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出具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证明该房产的权属情况及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上述有关表格,可以通过耘商同城帮办下载或者到商事登记机关领取。
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向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商事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证照管理)业务。
申请人根据《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承诺本次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及电子文档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设立登记时,公司的申请人为全体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申请人为组建单位;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申请人为公司、主管部门(出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的申请人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全体设立人。
2.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证照管理时,申请人为本商事主体。
横琴新区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名 称 |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 |||||
住 所 | |||||
经营场所 |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经济性质 | |||
主管部门 (出资人) | 名 称 | ||||
法人类型 | |||||
登记机关 | |||||
证件号码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申请副本 数量 | 个 | ||||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条例》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主管部门: (出资人)盖章 组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注: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职 务 | 任免机构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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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以上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主管部门 盖章 〔出资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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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商事主体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 签 字: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证照管理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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