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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招商引资主要政策摘录

服务类别:港澳外资注册
服务城市: 全国珠海
服务说明

一、产业政策
(一)旅游业
1.上年度评定为国家级5A、4A、3A的景区(点),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景区(点)年接待游客量(以年门票销售数为准)在10-30万人次并且比上年度增加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在30-50万人次并且比上年度增加8%以上的,奖励15万元;在50万人次以上并且比上年度增加5%以上的,奖励20万元。
2.对上年度完成新建、扩建、改建的景区(点)、休闲娱乐等旅游专项项目建设,申报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200万元,按照总投资额的5%予以专项补助,每个项目专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于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类旅游示范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3.对上年度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的酒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上年度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旅行社,奖励20万元。对上年度新评定为五星、四星和三星级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4.对于开发具有珠海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给予旅游企业每种产品2-5万元奖励等。对年度获得国家、省、市“十佳导游”等相关称号导游所在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文体旅字
[2010]121号)

(二)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基地(示范单位)和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请资助的,必须获得市文产办的立项批准(或备案),且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确保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文化产业基地(示范单位)原则上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而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文产[2008]1号)

(三)航空产业
1.入园扶持
入园投资项目建设的配套设施,按不少于投资项目用地价款10%的比例在扶持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
2.土地使用
(1)土地出让价款可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由投资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但首期付款不得少于土地价款总额的30%。
(2)在非核心区租用园区开发公司提供的土地或标准厂房(库房)3年(含3年)以上的,可享受3年减免50%的优惠;在核心区租用土地、厂房、库房等,可享受核心区有关优惠。
3.投资融资
投资项目可以从扶持资金中申请1至3年的贷款贴息,贴息最高限额为该项目贷款年利息的50%。
4.技术研发
按照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在扶持资金中给予投资项目技术研发补助资金,补助年限为3-5年。对于获得国家和省批准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园区给予其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资金。
5.人才引进
(1)对于在航空产业园内工作的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每年按其在珠海工资收入总额的10%,由扶持资金安排专款补贴给企业,定向作为企业对其再培训的专用资金。
(2)对于长期(每年不少于3个月)在园区投资企业中从事研发指导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发达国家的科学院院士,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的住房补贴。
(3)投资项目所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调动手续。
(4)凡投资项目在园区运营期间培养出的高级技师或具有同等职业资格的航空专业人才,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人才奖励。
6.核心区优惠
(1)在核心区租用停机坪、维修机库、标准厂房、仓库、专用道路、办公用房超过3年的,可享受减免30%年租金或年使用费的优惠。
(2)在珠海机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飞行、航班飞行、教学飞行、试飞、转场飞行时,由珠海机场收取的起降费、夜航费、停场费等费用,第1年可全免、第2年可享受减免70%使用费的优惠,第3年可享受减免60%使用费的优惠,以后可一直享受50%的优惠。《珠海市促进航空产业发展意见》(珠府办[2008]74号)

(四)游艇产业
1.2008年1月9日前已落户的游艇生产及配套生产性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年纳税增加额在100万元以下、100万元200万元 (含100万元)之间、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之间和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以2008年度纳税额和对游艇企业所在区的财政实际贡献额为基数,由区财政分别给予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增加额的20%、25%、30%和35%的扶持经费。
2.2008年1月9日起新设立的游艇生产及配套生产性企业,则从纳税年度起3年内获得上述扶持经费。
3.对进驻游艇交易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首年和第二年的月租金由所在区财政按每平方米分别补助8元和6元;从本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的5年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和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所在区财政分别按其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25%、30%和35%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珠府办[2010]75号)

(五)服务外包
1.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
(1)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进入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发展。在指定的区域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服务外包企业,按15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补贴,其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15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8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
(2)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数据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但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以海关出口统计或外包业务合同、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结收汇单为依据,上年度出口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其当年出口额每增加5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1)对于首次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分别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成功实现海外并购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前期调研、咨询、商务费用30%的一次性补贴,但最多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对已取得CMMI、CMM认证且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外包企业赴境外考察市场或参加展览会,给予国际航班费用(经济舱,每次每家企业可支持2人)及展位费各50%的资助,但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加大服务外包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1)对服务外包企业聘用的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高端管理和技术人才,由同级财政按其在珠海工资收入的2%给予个人作为一次性奖励。
(2)服务外包企业委托国际知名软件公司对其高端人才进行45天以上境外培训的,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资助,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
(3)在企业正式工作半年以上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参加服务外包相关课程培训的,给所在企业补贴该培训费用的50%(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4.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
对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服务外包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各级财政供给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总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3‰计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计奖,奖励金最高可达30万元。奖励金每年申报评定一次,每年3月份由单位或个人向市重大投资项目奖励评审小组办公室申报。《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珠服外[2009]1号)

(六)商贸流通业
1.现代物流业专项
鼓励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省或区域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根据以下不同税收情况予以奖励:上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上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上年度营业额1亿元以上、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现代商贸业专项
(1) 批发零售业专项
评定为国家“金鼎百货店”的零售企业,奖励15万元;评定为国家“达标百货店”的企业,奖励5万元。
(2)餐饮业专项
①对评定为国家特级酒家(五钻)、一级酒家(四钻)、二级酒家(三钻)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15万或10万元。
②上年度营业额2500万元以上、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上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上年度营业额1亿元以上、纳税额6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会展业专项
对能促进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或与我市产业发展联系紧密的重点展会和品牌展会,按照不超过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和宣传推广费等成本总费用的30%对主办单位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4.其他专项
对获得“中华老字号”、 “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 “珠海市流通龙头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奖励20万、10万或5万元。《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经贸字[2009]525号)

(七)生物医药产业
1.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或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市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补贴。
3.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产业集群示范区、专业镇、特色产业基地等称号的,给予所在镇(街道办)50万元的奖励。
4.对2010年及以后注册的一至三类新药,三至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并在本地实现产业化(年销售额应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研发经费的补助支持。一类新药一次性补助为200万元,二类新药一次性补助为50万元,三类新药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一次性补助为2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一次性补助为10万元。
5.对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由本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每件每个国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费用资助(最多不超过10个国家);对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按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实际缴纳费用资助;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4000元代理费用。
6.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受省政府重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奖励。《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珠府[2010]102号)

二、科技政策
(一)商标国际注册
企业商标国际注册费用资助额度为每件注册商标注册费用的30%。《关于对珠海市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给予财政资助的通知》(珠工商[2009]联字5号)
(二)专利申请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及实审费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授权后,委托合法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根据实际代理费,给予每件不超过4000元的资助;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授权后,委托合法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专利申请费未减缓的,按实际缴纳额的50%资助;
4.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5.依照PCT条约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交费收据为准,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5000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费用资助为每件1000元。
《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珠知[2009]6号)

(三)科技研发资金
一般项目每项资助最高额度原则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每项原则不超过200万元,配套项目或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按需划拨。《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科[2009]46号)

三、人才政策
(一)留学人员
1.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标准:(1)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但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补贴;
(2)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贴;
(3)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贴。
2 .贷款贴息额度标准:(1)贷款期内贷款利息总额低于1 0万元的,可全部给予贴息,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贷款期内贷款利息总额超过10万元的,则最多给予10万元的贴息,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人字[2008]98号)
3.每个进入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的项目,可从科技三项经费中获得5万元以上的资助,作为留学人员的项目启动资金。
4.留学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如因职数问题未能安排职务的,可按硕士享受副科级,博士享受正科级待遇供给。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岗位职数和指标的限制。
5.用人单位对来珠海工作的留学人员应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申请入住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公寓;已参加房改的留学人员,单位改制后,继续保留本人住房产权,原住房产权单位免收因服务年限未满应缴纳的补偿金。
6. 来珠海工作的留学人员及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珠海市人事局的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留学人员在珠海工作但未落户珠海的,可凭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的证明,申请办理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入户;留学人员在香洲区范围以外就业的,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的户口可落户在香洲区。《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珠府[2002]128号)
(二)博士后
1.市财政拨出专款,对国家批准新增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站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贴。
2.市政府将对申办成功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给予补贴和政策支持,市财政为每个落户到我市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拨付10-20万元的科技项目补贴,作为科研的启动经费。
3.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市财政每人每年给予6万元作为开展博士后科研活动的经费补贴,并每年安排免费体检一次。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连续工作满3年的,再给予5万元的生活补贴。《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珠人字[2008]37号)

四、三旧改造政策
(一)旧厂房
1.拆除一平方米合法工业建筑面积,可抵扣二平方米工业建筑面积地价(批准拆建时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抵扣额超出应缴地价的部分,不予补偿。
2.采取收回方式的出让用地,可以在该用地予以公开方式出让后,将土地出让收益的50%(划拨用地为30%),作为补偿予以原土地使用权人。
3.改造用地用途(功能)为大型商贸中心和专业市场(即独立的、用地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整体或整栋销售的商业建筑)的地价标准,按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商业用途标准的40%计收。
4.符合城市规划和改造要求,需要整合旧厂房用地以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可一并列入改造范围,但累计面积不应超过改造项目地块面积的10%。《关于推进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珠府办[ 2010] 21
号)
(二)旧城镇
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全额折抵;容积率2.0~2.5(含)部分,折抵50%,另外50%按照成交时地价管理规定相应用途标准计收;容积率超过2.5部分,不再折抵,按照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相应用途标准计收。《关于推进旧城镇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珠府办[2010]22号)
(三)旧村
1.旧村改造土地允许本村股份合作公司、村委会集体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进行二、三产业开发及村民安置自用房建设,不计收地价。
2.进行商品住宅及配套商业建设的上述建设用地,按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中的留用地经营房地产价格标准缴交地价。《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珠府办[2010]23号)
(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
1.对于用地规模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服务体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用地规模梯度可以相应适当配套公寓:5万平方米≤用地规模<8万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的20%配套公寓;用地规模≥8万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的25%配套公寓。配套公寓应与综合服务体建筑分离建设,并确保改造用地范围内公共设施用地尤其是公共绿地的比例。
2.建筑物第二层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地价可按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商业用途标准的50%计收;建筑物第三层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地价可按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商业用途标准的38%计收;四层以上或使用地下空间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地价可按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商业用途标准30%计收。
3.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大型商贸市场(即产权不分割,集零售、销售、餐饮、连锁商场、百货商场等于一体的大型商业专业整体项目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办公用途项目,地价可按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相应用途标准的40%计收。《关于印发加快“三旧”改造促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府办[ 2010] 58号)

五、土地政策
(一)土地价格
1.斗门区以外其他珠海工业园区属于四等工业用地,价格为480元/平方米,斗门富山工业园属于八等工业用地,价格为252元/平方米。《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
2.香洲区商业和服务业最低出让价格1400元/平方米;写字楼、办公最低出让价格40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480元/平方米;仓储最低出让价格490元/平方米。《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的通知》(珠府[2007]137号)
3.斗门区商业和服务业最低出让价格620元/平方米;写字楼、办公最低出让价格16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252元/平方米;仓
储最低出让价格277元/平方米。《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府[2008]62号)
4.新引进的产业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关键技术或配套的项目,自动工兴建起10年内,提取该项目地价款的50%,以贷款贴息、科技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加快发展。《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字[2008]1号)
5.新引进的电子信息、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装备制造、船舶及游艇制造、航空、软件及服务外包等产业的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关键技术或配套的项目,在其第一期注册资本到位后,即提取该项目地价款的20%返还企业,支持企业建设发展,同时免收基本建设方面地方性规费。
《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08]158 号)
6.我市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时,按规定标准计收地价;容积率大于1时,大于1以上的部分,其建筑面积给予免收地价款。《关于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地价计收问题的通知》(珠府[2007]50号)
(二)闲置土地
1.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结合闲置时间按日计征,按月缴纳;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二年,依法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2.闲置土地征收标准:商业用地按土地地价的12%征收;办公、住宅用地按土地地价的8%征收;工业用地按土地地价的20%征收。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应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0.1%的滞纳金。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不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
《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珠府[2006]60号)
(三)工业配套用地
工业项目为厂房配套的单身宿舍、办公、展厅等面积指标,维持原有政策规定不变,即配套项目的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关于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地价计收问题的通知》(珠府[2007]50号)
六、资金政策
(一)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
1.企业参加境外及港、澳、台国际展销会,对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给予定额补助。单个展位费用超过1万元的,补助标准为10000元/展位;单个展位费用不足1万元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助。
2.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认证,按照认证费、产品检测费的50%给予补助;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后发生的年检费,通过年检的按照年检费用的50%给予补助。
3.企业取得国外知识产权(含出口产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等),按其取得该项知识产权所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
4.中介机构经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其用于境外开拓市场项目的公共费用(含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组织人员的机票费用等)的支出,按照发达国家60%、非发达国家80%的比例给予补助;5-9家企业参加的项目补助1名组织人员的机票费用,10家以上(含10家)企业参加的项目补助2名组织人员的机票费用。
5.中介机构经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的与开拓市场有关的业务培训和讲座,给予组织者定额补助。培训补助标准为参加培训人数和学时,按3元/人?学时核定;讲座补助标准为省外专家(副教授或以上,行业高级职称者)15000元人?次,省内专家10000元/人?次。《关于印发<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珠外经贸[2006]201号)
(二)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
1.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研究的可再生能源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科学研究、标准制定,以及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等,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单位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50%。
2.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或者示范工程,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贷款贴息期限为一至三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项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开发和利用项目,给予2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资金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奖励5万元;被确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的奖励10万元。《珠海市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财工[ 2009] 5号)
(三)招商引资奖励
1.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重大投资项目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的引
荐人,根据注册资本金总额,人民币1亿元以下部分按照3‰计奖,超过1亿元部分按5‰计奖,每个引进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300万元。
2.属《财富》世界500强投资的或属在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家用电器产业、石油化工产业、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装备制造产业、游艇制造产业、航空产业的龙头企业投资的,按上述办法计算奖励金外,每个项目再追加奖励金人民币5万元。
3.在引进项目的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动工后,先申请兑付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金额应获奖励金的50%,待该项目的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竣工投产后,再申请兑付奖励金剩余部分。奖励金必须自该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申请兑付。《关于印发珠海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和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外经贸[2008]156号)
(四)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
1.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的,市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集群目录内的企业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免检产品的,提高奖励标准,按世界级20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奖励。鼓励申报区域性品牌,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产业集群示范区、专业镇、特色产业基地等区域品牌、标识的,给予所在镇(街道办)50万元的奖励。推行标准化发展战略,鼓励集群企业参与各类标准的制订,加大奖励的力度,制订并获认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字[2008]1号)
(五)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1.鼓励企业创设自主品牌。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列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的企业,市政府奖励30万元;对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或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奖励10万元。奖励事项由市名牌办统一受理,所需资金从预算安排给经贸部门的工业发展资金中拨付。
2.推进“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市财政新增投入3000万元,扩大“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和贴息资金的规模,用于引导和促进我市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争“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扶持资金规模达到6000万元。对该融资模式内的贷款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的50%进行贴息,每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企业参投出口信用保险,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规避市场风险。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贴投保费,对出口到新兴市场的一年期内的投保费给予20%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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