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的出口退(免)税
(一)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 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出口加工区相关退税政策
1、区外企业
(1)区外企业销售给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2)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3)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加工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4)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5)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 “运输方式“栏应为”出口“。
2、区内企业
(1)区内企业在加工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2)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3)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规定。
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蒸汽,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蒸汽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①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②支付水、电、气、蒸汽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③水、电、气、蒸汽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蒸汽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④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蒸汽,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⑤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蒸汽,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⑥区内企业水、电、气、蒸汽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蒸汽的退税进行清算。
(三)对运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予以办理退(免)税,并按《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