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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税种备案项目解读

时间:2015-05-02   作者:http://www.yunshang-v.com  【原创】       阅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现有的税种备案管理事项众多,散见于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既不方便税务机关管理,也不方便纳税人办理。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也积极推进备案事项管理,目前已制定和发布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积极落实上级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并同步推进备案事项的优化管理。经仔细梳理现有的税种备案事项,坚持还责于纳税人、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制定本公告,在备案管理中采取仅对资料完整性予以审核的方式,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方便纳税人自主办理,努力打造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税务局。

二、需要办理备案管理的税种项目

(一)所得税项目

鉴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已经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本次公告将其均列入备案事项目录范围,并将其更新至2013年7月31日,同时增加非居民所得税备案事项。

(二)营业税及财产行为税项目

列入本次公告备案事项目录范围的营业税及财产行为税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本次行政审批改革实施后改为备案管理的事项;二是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备案管理的事项。

纳税人办理上述各税种类备案项目事项,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及相关扣除。

三、办理程序

在税种备案事项的设定依据中,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表述不统一,如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了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资产损失事项使用了申报、报送资料等表述,在清算、特殊重组事项中用了备案或提请确认表述等。在本次公告中,除法定需要税务确认的事项(如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提交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省局确认的特殊重组)外,其他的事项均采取随申报时一并报送资料的办理方式,作为申报的补充报送资料处理,这样便于纳税人一次性办理涉税事项,减轻办税负担,符合涉税事项规定的精神。

四、动态调整

公告所规定的备案项目是依据截至2013年7月31日实行的各法律法规而制定,未来将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文件及时作进一步更新,定期发布。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办理税种备案事项,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受理涉税备案事项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有关备案事项的纸质资料,留待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或税前扣除规定的条件而采用欺骗手段的,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执行日期: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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