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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

时间:2015-03-26   作者:珠海耘商商事代理  【原创】       阅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运行)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公众参与工作,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四)本实施意见第二(六)条规定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要求

    (一)公众意见调查的主要形式及有关要求

    1、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可分为书面问卷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书面问卷调查是征求公众意见的最主要形式之一,网上问卷调查用于征求大范围公众意见,可作为书面问卷调查的辅助和补充。问卷调查由建设项目的投资单位(或个人)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组织开展。

    问卷调查的范围和问卷调查表发放数量,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如项目性质、环境影响程度及周围环境敏感目标情况等。参与问卷调查的公众应包括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参与调查的单位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单位数量不得少于70%,参与调查的个人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个人数量不得少于70%(项目环境影响范围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2、座谈会

    座谈会是沟通信息、交换意见的双向交流过程。参加人为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的投资单位(或个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有关专家及关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等,其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代表数量不得少于参加人数的60%。

    座谈会可由建设项目的投资单位(或个人)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组织和主持。上述单位在座谈会开始时介绍项目及环评情况,并在会议期间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时宣布会议议题,介绍参会代表。座谈会主办单位应在会后5天内完成会议纪要,知会相关单位和个人。

3、论证会

论证会是针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或辩论,并力争达成某种程度一致意见的过程。论证会应明确议题。

论证会的参加人主要为相关的专家、关注项目的专业人士和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中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代表等,参加人数一般1 5人左右,其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代表数量不得少于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

论证会可由建设项目的投资单位(或个人)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组织和主持。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时宣布会议议题,介绍参会代表。论证会主办单位应在会后5天内完成会议纪要,知会相关单位和个人。

4、听证会

听证会是上述三种公众意见调查方法的补充,主要针对某些特定环境问题公开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回答公众的质疑,为利益各方提供公开和平等交流的机会。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以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代表为主,可邀请相关的专家或专业人士出席,其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代表数量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数的70%,且每个居民点或单位应至少有一位代表。

听证会可由建设项目的投资单位(或个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主办单位应做好听证会笔录,并在会后5天内完成会议纪要。

5、书面征求意见等其它形式

对可能造成跨市(或县)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审前书面征求有关市(或县)政府或环保部门的意见,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意见进行回应。

(二)公众调查表的基本格式和问题的设计原则

公众调查表中必须包括项目的有关信息,如项目概况、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环评结论等,以及所调查公众的情况(如姓名、居住地、职业、联系方式等)。

调查表所设问题应简单明了,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应设置问题调查在采取各项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公众对项目建设和选址的基本态度(如其反对,应要求其说明理由),以及对项目有何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意见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 

应对公众意见调查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和分析。将公众意见按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公众、有关专家、其他公众等类别进行归类与统计分析,以及按单位和个人分别进行归类与统计分析,并在归类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述。对公众所提意见应回应采纳或不采纳,并说明理由。

 (四)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文件公示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在受项目影响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张贴布告的形式公布公示信息,也可采取在报纸、网站等公共媒体公布公示信息等其他形式进行公示。采取其他形式的,必须在受项目影响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张贴布告,公告获取公示信息的方式或途径。布告应加盖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公章。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要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环评文件受理时间、环评文件简本的链接以及公示期限、公众意见反馈方式。根据以上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关听证会的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审批时间、审批结果、审批文号以及公示期限、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后公告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的公众参与

对属于本条所列情形的电磁辐射、餐饮、加油站、医院或卫生站、机动车清洁或修理、KTV娱乐、交通、石化分装、垃圾压缩站等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也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1、在居民点内建设;

2、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般可以简化,可只进行公众意见调查,调查样本数应不少于30份。但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除外。

 

三、试生产(运行)公众参与的要求

变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公众关注程度较高,或由于恶臭、噪声或其他污染须搬迁居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试生产(运行)前应进行公众意见调查。调查对象主要为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公众调查表中必须包括项目的有关信息,如项目概况、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已采取的环保措施等,以及所调查公众的情况(如姓名、居住地、职业、联系方式等),调查表应主要调查公众对项目试生产(运行)的意见,以及对项目环保工作有何建议。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还应通过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众参与的要求

 (一)公众意见调查的主要形式及有关要求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征求公众的意见。

公众意见调查一般以发放调查表的形式进行,但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除外。

对可能造成跨市(或县)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机关应邀请相关市(或县)环保部门参加竣工环保验收会。

对属于以下所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应在采取召开座谈会、协调会或其他形式解决公众参与存在问题后方可批准竣工环保验收:

l、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意见较大,环保部门或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与公众沟通、协调的;

2、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前公示期间,公众意见较大,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与公众沟通、协调的;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后公告的期限内公众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

4、试生产(运行)期间由于环保问题引发群众投诉并经查明属实的。

(二)公众调查表的基本格式和问题的设计原则

公众调查表中必须包括项目的有关信息,如项目概况、生产运营情况、已采取的环保措施及运行情况等,以及所调查公众的情况(如姓名、居住地、职业、联系方式等)。

调查表所设问题应简单明了,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应设置问题调查公众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环保工作的满意程度,以及对项目有何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意见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同第二(三)条。

(四)建设单位或者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的公示要求

对公路、铁路、变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负责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在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应进行公示。可以采取在受项目影响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张贴布告的形式公布公示信息,也可采取在报纸、网站等公共媒体公布公示信息等其他形式进行公示。采取其他形式的,必须在受项目影响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张贴布告,公告获取公示信息的方式或途径。布告应加盖建设单位或监测(或调查)单位的公章。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要求

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执行

 (六)分阶段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

对于分阶段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其每阶段验收的公众意见调查和公示应在整个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进行。

 

五、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今后在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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